“联盟”法律资讯简报(2015)第1期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06-12 21:23:48
“联盟”法律资讯简报
(2015)第1期 总第1期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35条,主要内容可以用7个“明确统一”来概括。
一、明确统一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和类型。
1、对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的基本概念予以明确界定,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明确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范围(详见《条例》第5条)。
3、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类型(详见《条例》第3条)。
二、明确统一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和人员。
1、落实了国务院关于机构统一的要求,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2、明确了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落实了《物权法》“属地登记”的原则。
3、明确了登记人员和队伍建设管理的要求。
三、明确统一了不动产登记簿。
1、明确了要统一登记簿。
2、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物的编成”原则。规定不动产登记以不动产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3、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详见《条例》第8条)。
4、明确了登记簿的介质形式。指出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5、着重强调了登记簿的公信力。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6、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的统一管理要求。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要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永久保存,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四、明确统一了登记的程序要求。
1、充分尊重申请人意愿。规定了依申请登记,并以共同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允许申请人在登记完成前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
2、明确了登记申请提交的材料(详见《条例》第16条)。
3、明确了登记审查程序(详见《条例》第17-20条)。
五、明确统一了登记信息平台和查询服务制度。
1、明确登记信息平台建设与互通共享的责任主体(详见《条例》第25条)与客体范围及要求。
2、明确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的主体权限(包括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及保密责任主体等要求。
六、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责任。
从申请人、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不同层次主体出发,分别明确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同时,还特别重申了《物权法》错误赔偿责任制度。
七、明确了《条例》施行前后有关工作的衔接过渡要求。
《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
二○一五年一月
上一篇:返回列表